记者2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自2006年8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税务总局日前专门发文,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换发税务登记证目的是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夯实征管基础,堵塞税收漏洞。新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对税务登记作了新的规定。例如,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将税务登记划分为正式的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两类,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核发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证;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开户银行于纳税人开立账户时在纳税人税务登记副本填登银行账号等,这些规定只有通过换发新设计的税务登记证,才能贯彻落实。
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为: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需要再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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