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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缺憾
信息出处:潇湘晨报 发布时间:2006-04-13
《劳动合同法(草案)》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据3月21日《潇湘晨报》)。笔者感到,劳动合同法将是一部平衡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有许多亮点值得期待。但同时也注意到,该草案也有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修改时加以补充完善。

  一是草案对“劳动关系”的界定有缺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劳动关系,比如家庭保姆就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也可能不是家政公司的成员,再如当前引起关注的大学生“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既可以拒绝承认劳动者为其成员,也可以不提供报酬。按照草案的界定,这些现象都不是劳动关系,会形成严重的法律漏洞,不利于对这些劳动者的保护。

  二是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这将为实现100%签订劳动合同工程埋下隐患,同时也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不便。

  三是草案很可能将“工作经验”全面合法化。因为草案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等情况,而没有对此权力的滥用做限制。这在当前“工作经验”频频成为大学生就业障碍的情况下,明显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尚方宝剑”。

  四是对劳动合同的中止并未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中止将涉及工龄计算,并可能与劳动保障等事项密切相关,容易发生纠纷,因此在劳动合同中止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最后,笔者建议在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同时,应尽快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并修改劳动法,及早形成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给劳动者维权提供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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