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企业中心 产品中心 杭商投资公司 会员中心 供求信息 商会信息 政策法规 商会介绍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杭州商会网站
| 商会活动 | 商会通告 | 展会信息 | 会员及会费缴纳 | 培训计划 | 入会须知 | 经营服务 | 商会通讯录 |
新闻标题或内容:
会员名:
密 码:
取回密码
  上网做生意?请注册会员
 “投资杭州”公众微信号二维码 [ 2017-04-03]
 参会通知:2016年9月27日第一届深圳——中东欧经贸洽谈会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 [ 2016-09-19]
 10月16日商会活动通知: [ 2014-10-10]
 2014年中秋晚会活动通知 [ 2014-08-28]
 深圳市杭州商会向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开展爱心捐助倡议书 [ 2014-08-12]
更多...
   
123 天然冰花玉壁
摩托车整车 盐酸氟桂利嗪
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信息
 
财政部国税总局规范个人投资者个税管理
信息出处: 发布时间:2004-07-07
新华网北京7月16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
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浏览次数:1243
 
协会简介 | 服务内容 | 诚聘英才 | 信息反馈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 © 2004-2014 深圳市杭州商会 网络实名:杭州商会 Email:lflf888@126.com
电话:0755-83287433 传真:0755-83182466 领华网 提供网络带宽及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