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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文正式放开VC/PE机构发债!
信息出处: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3-08-02

    为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于2013年7月25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指导意见》中提出十一项措施旨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 首度正式表态允许PE/VC发行公司债

1) 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资本规模。

2) 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联合发债,分别负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提出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3) 扩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2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风险缓释基金、债券贴息等多种途径支持“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切实改善中小企业由于资信评级低、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发债融资的困境,降低发债成本。

4) 就具体公司债的发行与融资目标,提出如下意见:
A) 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用于各类园区内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标准厂房等的建设,完善产业集聚区服务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工程,以及为小微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
B) 支持中小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
2. 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其他政策倾斜

在对主管部门的要求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各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应首先保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其次鼓励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求已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快出台鼓励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小微企业的激励制度,再次,促成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与小微企业的项目对接,最后,做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制定鼓励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完善国有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

此外,《指导意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并对于清理涉及企业的基本银行服务费用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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