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户外广告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243项;
(二)《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及下属各工商分局申请登记。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二)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三)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四)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深圳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五)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该类型户外广告内容所作的规定;
(六)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相关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格:
1.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提交《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3.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提交《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以及原《户外广告登记证》(原件)。
(二)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按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1份);
(四)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已经有关部门批准过的,无需提交此项材料);
(五)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户外广告样件(附表3,一式2份)。
法律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新设户外广告登记的,须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附表1);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的,须填写《户外广告变更登记申请表》(附表2);需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须重新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和下属各工商分局户外广告登记办公场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红盾信息网(www.szai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具体分工如下:
(一)申请户外招牌广告登记的,由所属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二)申请各类商业和公益户外广告登记的,特区内由市工商局受理;特区外下列户外广告由市工商局受理,其他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
1.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80米内的户外广告;
2.一、二线口岸、深圳机场范围内和地铁车站内的户外广告;
3.游动广告(包括公共交通工具车身广告、航空器广告、船舶广告和自带动力的广告物等)。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局或下属各工商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向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市工商局或下属工商分局办理登记→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市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或下属工商分局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户外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在登记证中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在户外广告发布媒介(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发布户外广告。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