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企业中心 产品中心 杭商投资公司 会员中心 供求信息 商会信息 政策法规 商会介绍 欢迎您访问深圳市杭州商会网站
| 商会活动 | 商会通告 | 展会信息 | 会员及会费缴纳 | 培训计划 | 入会须知 | 经营服务 | 商会通讯录 |
新闻标题或内容:
会员名:
密 码:
取回密码
  上网做生意?请注册会员
 “投资杭州”公众微信号二维码 [ 2017-04-03]
 参会通知:2016年9月27日第一届深圳——中东欧经贸洽谈会在深圳五洲宾馆举行 [ 2016-09-19]
 10月16日商会活动通知: [ 2014-10-10]
 2014年中秋晚会活动通知 [ 2014-08-28]
 深圳市杭州商会向云南鲁甸地震灾区开展爱心捐助倡议书 [ 2014-08-12]
更多...
   
123 天然冰花玉壁
摩托车整车 盐酸氟桂利嗪
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信息
 
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收个人所得税
信息出处: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06-11-20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对股票转让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没有影响。

  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属于《办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但是,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专家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鉴于我国证券市场发育还不成熟,股份制还处于试点阶段,对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算、征税办法和纳税期限的确认等都需要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后,结合国际通行的做法,作出符合我国实际的规定。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股票转让收入是否计入总收入。但专家建议,股票转让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财产转让所得,一并计入年所得。如果股票转让收入与其他应税所得收入合计大于12万元后,纳税人就应当自行申报。专家称,"适用税率应该还是零",因为,《办法》出台并未影响所得税法确定的征税和暂免范围。

  专家认为,股票转让收入虽然暂不征税,但是,随着个人资产的多元化,股票转让收入纳入年所得,有利于税务机关收集纳税人信息,掌握纳税人实际收入情况。

浏览次数:1693
 
协会简介 | 服务内容 | 诚聘英才 | 信息反馈 | 联系方法
版权所有 © 2004-2014 深圳市杭州商会 网络实名:杭州商会 Email:lflf888@126.com
电话:0755-83287433 传真:0755-83182466 领华网 提供网络带宽及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