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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座谈劳动争议案司解
信息出处: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6-11-07

备受社会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10月1日实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昨天召开学习宣传该司法解释的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中华全国总工会纪检组长张鸣起发表讲话。

   黄松有指出,最高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制定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旨在使原则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使之成为劳动争议司法保护的依据和标准。司法解释的适用过程,亦是实现其社会功能和价值的过程,效果如何,仰赖于对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宗旨以及条文原意的正确理解和对实践操作的精准把握。

   黄松有指出,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倡导运用协商对话、集体谈判的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这个司法解释肯定了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肯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应有效力,其核心就是促进劳动争议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解决,消除劳资矛盾,减少劳资对抗,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黄松有强调,要引导广大劳动者准确理解掌握劳动法的规定,促进依法维权;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其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他认为,认真落实好司法解释的各项原则精神,对于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劳动者就业环境,引导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将起到积极的促进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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