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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反倾销应诉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信息出处:《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06-04-26

如何在反倾销应诉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中欧“鞋战”如火如荼,这其间的一个环节极大地吸引了业界的注意力,那就是今年1月23日,欧盟拒绝给予全部13家被抽查的中国鞋企以市场经济地位,其理由是中国企业在欧盟规定的五条标准中有四条尚未达标。在反倾销案中,一旦应诉企业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待遇,调查机关将采用第三国价格或者成本替代的方法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作为与应诉企业出口价格进行比较的基础,来裁决企业是否倾销,应诉企业可能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那么,这五条将中国鞋企拒之市场经济地位门外的标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企业在填写市场经济问卷时应如何体现这些标准?本文将以有代表性的欧盟和印度反倾销立法所列出的五个标准为例予以解析。   

  我国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和贸易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建设的成就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目前,已经有澳大利亚、韩国、巴西、南非等51个国家先后承认了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在以往的反倾销实践中,欧盟、印度、加拿大等也曾分别授予数十家中国应诉企业市场经济待遇。2005年,美国政府也已同意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工作组,专门研究解决如何对待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述成绩固然可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实际上,美国、欧盟等世界主要贸易大国,从维护其本国产业利益出发,并不会很快做出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裁定。   

  对此,一方面需要政府通过协商、谈判等外交手段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则要靠企业积极应诉,并在个案中认真填写申请市场经济待遇问卷,以期尽可能多的企业获取市场经济待遇。笔者将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以往参与代理反倾销案件的实践经验,从法律层面就企业如何在应诉反倾销中获得市场经济待遇予以解析。   

  标准一:应诉企业所做出的关于产品价格、成本、产出、销售、投资以及包括原材料、成本和劳动力在内的投入的决策必须反映市场供求信息,此类决策没有受到任何明显的政府干预,并且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主要投入能够实质上反映市场价值。   

  1.关于企业决策过程是否存在政府干预的问题。   

  企业的股权状况。从以往反倾销应诉实践来看,民营或者三资企业的股权状况处于相对有利地位。因为,如果被调查企业被证明是完全的国有企业或国家控股企业,则很可能被认为该企业的决策过程存在政府干预。   

  但是,以往的案例也证明一个企业是否属于国有,并不是认定其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唯一决定因素,一个完全的国有企业也可能被裁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做。可如果为了达到胜诉目的而故意隐瞒有关企业性质的事实,一旦被调查机关发现便将全盘皆负。在答辩过程中,企业可以引用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政策为依据,政府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企业行使主要投资者的权利,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并可以通过兼并、破产、出售及其他途径转移的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等法律制度,也都是在应答市场经济地位问卷相关问题过程中,可以援引的有力依据。   

  同样,对于存在国有股份的企业,国有股份所占的比例越大,则被认定为决策过程存在政府干预的可能性越高。当然,这类企业会有更大的机会证明自己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除上述可利用依据外,企业的章程以及公司法中关于确认公司享有经营自主权的规定是重要的论据。   

  参与企业决策的人员构成情况。对于应诉企业而言,参与企业决策的人员,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利益和作为股东的个人利益,因为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和投资者被鼓励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许多国家的市场经济问卷,要求应诉企业提供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纪要的重要原因之一。就企业决策人员的身份而言,如果企业有一个或几个决策人员是政府官员,或者是接受政府或国有企业委派而在应诉企业任职,那么,该企业很可能因此而被调查机关裁定为决策过程存在政府干预。企业在应答问卷中相关问题时应当注意问题设置的目的。在证明公司的董事、股东能够代表公司或其本人利益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是有力的依据。   

  企业的经营权限。在应答企业的正常经营权限是否会在国内市场上受行政机关干涉,以及企业是否有能够自由地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签订合同等类似问题时,应诉企业要达到理想效果,不能仅仅简单回答有或没有、能或不能,而应当尽量在援引我国的入世承诺、公司法、合同法以及价格法中的相关条款予以详尽论述。同样,在回答涉及外贸经营权的问题时,可以援引中国商务部的相关规章来证明我国已经提前兑现入世承诺,完全放开了外贸经营权。   

  产品的销售。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商品的销售价格、交易场所甚至交易对象等都曾存在政府干预。因此,外国调查机关非常重视对应诉企业在产品销售领域是否享有自主权的考核。为获取真实的信息,问卷还要求企业提供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报价表,并用图表解释被调查产品出口销售到欧盟的实物流和资金流。企业在回答此方面问题时应当着力证明,企业对其所生产的产品享有充分的定价权,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的选择交易对象、商定销售价格。   

  另外,在最近的印度绸缎案中,印方依据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章程的部分规定,诉称绸缎在中国国内市场的销售存在政府干预,这显然是难以成立的,因为该交易市场章程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类似规定在任何国家的任何专业化市场都是存在的。但此案给我们以警示和启发,如果应诉企业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是在国内的专业化市场销售的,那么在回答问卷中相关问题时,企业不仅可以事先澄清该市场交易平台的性质,而且还可以援引该市场的章程或交易规则中的条文证明专业化市场的建立,不仅没有对商品的自由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反而充分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就,并有效地阻却了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干预。   

  2.关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主要投入能否实质上反映市场价值的问题。   

  在确定被调查企业生产成本和主要投入是否反映市场价值时,调查机关会对政府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在反倾销实践中被关注的成本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劳动力、水电、能源以及原材料。以上成本的获取过程都必须分别被证明不存在政府干预,尤其是不存在政府以任何形式给予被调查企业的国家补贴。   土地使用权。企业在填写问卷时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作答,以证明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律程序获得的。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使用费或者租金相对于正常的同类土地明显偏低,那么,企业必须做出解释证明所付使用费或者租金能够反映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   

  厂房设备。企业厂房设备如果是企业按照市场规则的要求通过订立合同以市场价格获取的,便会对企业比较有利。如果厂房设备是被作为出资者的出资而为企业所拥有的话,那么应诉企业还必须证明,出资者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取得其所投入的厂房或设备的。   

  雇用、解雇员工的权利及员工的工资设定权。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说既涉及到企业决策是否受国家干预的问题,也涉及到企业的主要投入能否反映其市场价值的问题。除概括地说明企业能够自主的在各种劳动力市场雇佣员工,员工的工资与其资格能力和业绩相挂钩等事实以外,应诉企业还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证明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是由劳动法以及在劳动法的约束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设定的,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能够在公平的前提下得到充分保障。   

  原材料。如果一个应诉企业希望能证明自身情况符合标准一的要求,那么就必须证明在原材料的购买过程中不存在政府干预。如果企业购买的原材料来自于国有企业,那么调查机关将会审查,应诉企业与该国有企业的交易是否是在正常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的。一旦调查机关发现应诉企业已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从该国有企业购买了原材料,那么企业将被认为不符合标准一的要求,因而将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这一点大多数企业是清楚的,所以少数应诉企业可能为达到理想效果而隐瞒或者提交虚假信息,但这很可能适得其反。   

  标准二:企业必须有一套在为任何目的都可以适用的、按照国际通行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清晰的基本会计报表。   

  应诉企业在答复此类问题时,应证明其自身已按照我国会计法的要求设置了一套清晰可靠的会计报表,企业所有的重要经济、财务活动都能被如实地记录,并且记账方式符合我国和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另外,企业还应当阐明,企业的重要会计报表是每年接受独立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过程中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审计结果应当是能够表明,应诉企业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应诉企业的财务状况。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的各种重要的会计账目、报表不能有明显的矛盾之处,审计师对被审计的报表必须无保留的表示符合相关准则和规定。如果企业的相关经营管理和财务会计状况未发生改变,而审计报告却有不一致的结论时,企业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很可能不被调查机关采纳,这对于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是非常不利的。   

  标准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资产折旧、销账、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支出等,没有因为以往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受到明显扭曲。   

  关于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的调查主要集中在倾销问卷当中,在市场经济问卷中因标准三而设的题目主要目的是考察企业在资产折旧、销账、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方面的支出,有没有因为以往的非市场经济体制而受到明显扭曲,即是考察企业在资产折旧、销账等财务会计方面是否存在因掩盖在国企改制过程中或与政府、国企的经济往来中所得到的不正当利益;以及企业在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中是否得到了任何形式的国家补偿,企业在了解题目的设置目的以后,便可以在应答时有的放矢。   

  一般来讲,在回答此类问题时无需用太大篇幅进行论述,也没有太多的法律依据可以援引,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账目和合同并加以解释说明。但在以往的案例中,尤其是在欧盟的反倾销案件中,有许多应诉企业由于在改制过程中的账目混乱,或在此后与国有企业的贸易过程中存在疑点,而被认为不能满足此标准要求。因此,相关企业应当在会计账目整理和合同订立方面提早做出准备,以成功应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调查。   

  标准四:企业必须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对于这一标准的考核,各国问卷中所设计的问题并不多,比如在欧盟的市场经济问卷中有关此标准的问题仅有一个:“请说明适用于贵公司的破产法和财产法。说明根据这些法律贵公司或所在行业受到的特别减免或豁免。”在印度的市场经济问卷中也只在要求说明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和财产法外,要求说明企业依据这些法律是否享有的特殊的减损或豁免,以及企业在利润的分配、返利和投入资本的撤回问题上是否受到限制。但是为了更好的证明应诉企业本身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可以对这些简单的提问做详实得当的回答。   

  首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使用于自身企业的破产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相关规定,证明自己是受破产法约束的;其次,可以依据中国土地使用权体制改革的历史以及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证明土地使用权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财产权之一,是可以被企业合法拥有并按照市场规则出售、租赁的;至于财产权方面,可以阐述依据中国最新宪法以及宪法修正案的规定,中国政府已经分别承认并扩大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利等。另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对与其所用的重要原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说明并列举相关的法条。   

  标准五:汇率方面遵从市场汇率。   

  在以往的反倾销案例中,应诉企业因为不符合该标准而被拒绝授予市场经济地位是很少见的,问卷中有关此标准的问题也很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2005年的印度绸缎反倾销案以及欧盟三氯异氰尿酸案中,申请人都提出:由于中国的外汇汇率的形成过程存在政府干预,因此,汇率方面没有遵从市场汇率,所有的应诉企业都不应被授予市场经济地位。这种观点在已经终裁的欧盟三氯异氰尿酸案中,没有被调查机关采纳,但这对我们中国企业填写问卷是有警示意义的。   

  企业在填写问卷时,可以先从我国的汇率体制改革入手作答。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2005年,我国加大了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外汇体制改革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自2005年7月21日起,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已经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然后,企业可以将自主制定的选用汇率的方法加以阐述,以证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所选用的汇率是遵从市场要求的。   

  总之,认真填好市场经济问卷是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取得胜诉的关键前提,企业在填写反倾销问卷时,必须首先弄清问卷中出现的每一道题目的设置原因,然后才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实材料有效作答,做到有的放矢。切不可仅仅根据题目要求,漫无目的地被动应答。同时,提醒尚未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能够未雨绸缪,按照市场经济问卷反映出的要求,在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方面进行自我审查和调整,这将大大有利于日后可能参与的反倾销应诉。(文/张毅 张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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